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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電池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豁免和簡化包裝運輸

      鋰電池豁免與簡化包裝 (4).jpg

      鋰電池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豁免和簡化包裝運輸

       

      前  言

       

      依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規章范本》、《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ICAO TI)等要求,歸屬于第9類危險物品。

       

      在運送全過程中,交付運輸的電池和電池組如果滿足 TDG(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 TDG SP188特殊條款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就能跟普通貨物一起運輸。

       

      豁 免 條 件

       

      鋰電池運輸豁免條件主要需滿足以下8個條件:

       

      一、鋰含量和瓦特-小時比率要求

       

      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g,對于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額定值(換算公式:Wh=V*Ah)不超過20Wh。

       

      說明:瓦特-小時額定值3.6V*2Ah=7.2Wh<20Wh。

       

      不少鋰電池(芯)僅標注額定電壓或電流,需要與電池廠家確認瓦特-小時額定值。

       

      二、電池或電池組的類型要求

       

      對于鋰金屬或合金電池組,鋰含量不超過2g;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額定值不超過100Wh;適用本規定的鋰離子電池組須在外殼標明其瓦特-小時額定值,2009年1月1日前生產的除外。

       

      說明:瓦特-小時額定值80Wh<100Wh。

      說明:瓦特-小時額定值192.4Wh>100Wh。

       

      TDG明確要求,2009年1月1日之后生產的鋰離子電池須在其表面標注瓦時數;但法規沒有強制要求標出鋰金屬電池陽極中的鋰金屬總質量,需要與電池廠家確定數值。

       

      三、封閉的內包裝要求

       

      除裝在設備上的,電池和電池組須裝在完全將其封閉的內包裝里,有防止電池和電池組發生短路的保護措施。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與可能導致短路的導電材料接觸,內包裝須裝在符合TDG 22版第4.1.1.1、4.1.1.2和4.1.1.5規定的堅實的外包裝內。

       

      4.1.1.1危險貨物應裝在質量良好的包裝中,包括中型散裝容器和大型包裝,包裝應足夠堅固,能夠承受運輸過程中通常遇到的沖擊和荷載,包括貨物運輸單元之間、貨物運輸單元與倉庫之間的轉運,以及一切搬離托盤或集合包裝等隨后的人工或機械裝卸。包裝,包括中型散裝容器和大型包裝的制造和封閉,應能夠在運輸時防止因正常運輸條件下的振動,或由于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例如不司海拔產生的壓力),造成的任何內裝物損失。包裝,包括中型散裝容器和大型包裝,應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資料封閉。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有任何危險殘余物粘附在包裝件、中型散裝容器和大型包裝外面。這些規定的情適用于新的、重復使用的、修整過的或改制的句裝,新的、重有使用的、修理過或改制的中型散裝容器,以及新的、重復使用的或改制的大型包裝。

       

      4.1.1.2包裝,包括中型散裝容器和大型包裝與危險貨物直接接觸的各個部位:

      (a)不應受到危險貨物的影響或強度被危險貨物明顯地減弱;

      (b)不應造成危險效應,例如引發反應或與危險貨物一起發生反應;

      (c)在正常運輸條件下不應發生危險貨物滲透,造成危險。必要時,這些部位應有適當的內涂層或經過適當的處理。

      4.1.1.5內包裝在外包裝中的置放方式,應做到在正常運輸條件下不會破裂、刺穿,或其內裝物漏到外包裝中。裝有液體的內包裝,包裝后封閉裝置應朝上,且在外包裝內的擺放位置應與本規章5.2.1.7 中規定的方向標記一致。易于破裂或被刺破的內包裝,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內包裝,應使用適當襯墊材料固定在外包裝中。內裝物的任何泄漏,均不得對村墊材料或外包裝的保護屬性造成嚴重破壞。

       

      說明:包裝完整,內含有足夠的襯墊材料,對包裝內產品有一定的保護作用。

      說明:無緩沖裝置,沒有足夠的襯墊材料,未能起到足夠的支撐保護作用。

       

      四、防止發生短路的保護措施要求

       

      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和電池組應防止受到損壞和發生短路,設備須配備防止意外啟動的有效裝置(特意在運輸過程中工作且不會產生有危險的熱釋放的裝置除外,如無線電射頻識別發射器(RFID)、手表、感應器等)。當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該設備應包裝在堅實的外包裝內,該外包裝由具有足夠強度的材料制造并且設計與其容量和擬定用途相適應,除非含有這些電池的設備能夠提供等效的保護。

       

      五、防止意外激活的裝置要求

       

      每個電池或電池組滿足TDG 22版2.9.4(a),2.9.4(e),2.9.4.(f)(如適用)和2.9.4(g)的規定:

       

      (a)經過驗證,每個電池或電池組的類型均符合《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節各項試驗的要求;

      根據某個類型生產的電池和電池組,該類型符合《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修訂版第 38.3 節修改 1的要求,或在對該類型進行試驗時適用的任何之后的修訂和修改,可繼續提交運輸,除非本規章范本另有規定只達到《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修訂版要求的電池和電池組將不再有效。然而,2003 年 7月 1日前按有關類型生產的電池和電池組,如果所有其他適用要求都得到滿足的話,可繼續交付運輸。

      (e)電池和電池組的制造應有高質量的管理方案保證,包括:

      (一)設計和產品質量方面的組織結構和人員責任說明;

      (二)相關的檢驗和試驗、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使用的程序操作說明;

      (三)程序控制應包括防止和發現在電池制造過程中出現內部短路的相關活動;

      (四)質量記錄,如檢驗報告、試驗數據、校準數據和證書等。應保存試驗數據,在主管部門要求時提供;

      (五)管理審查,確保質量管理方案的有效運作;

      (六)文件控制和修訂程序;

      (七)對不符合上文(a)中所述試驗類型的電池和電池組,采取控制措施;

      (八)對相關人員的培訓方案和資格審查程序:

      (九)確保最后產品沒有損壞的程序。

      注:可以接受機構內部的質量管理方案。不要求第三方開具證書,但上文(一)至(九)中所列的程序應作適當記錄并可跟蹤查詢。如主管部門索要質量管理方案,應向其提供。

      (f)同時含有金屬鯉原電池和可充電鈕離子電池的鈕電池組,如在設計上不能進行外部充電 (見第 3.3 章特殊規定 387),這類電池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僅可從金屬理原電池為可充電鯉離子電池充電;

      (二)從設計上排除了可充電鯉離子電池過度充電;

      (三)電池組作為鯉原電池做過試驗;

      (四)作為電池組元件的電池應是經驗證符合《試驗和標準手冊》第部分第 38.3 節各項試驗要求的類型。

      (g)除安裝在設備(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外,2003 年 6 月 30 日以后制造的電池或電池組,其制造商和出廠后的銷售商應提供《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小節第 38.3.5 段規定的試驗簡介。

       

      六、鋰電池標記要求

       每個包裝件都應按照TDG 22版5.2.1.9所示標記相應的鋰電池組。按照國際民航組織TI包裝指南,鋰電池包裝件張貼5.2.1.9標記和5.2.2.2.2式樣9A標簽,應視為符合本特殊規定。

       

      說明:鋰電池包裝件張貼了5.2.1.9標記和5.2.2.2.2式樣9A標簽。

       

      說明:缺少鋰電池標記;普通紙板箱不是UN箱。

       然而,上述鋰電池組標記要求不適用于:一是包裝件內僅含有安裝在設備(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二是當托運貨物中含有不超過兩個包裝件,且每一包裝件內含有裝在設備上的不超過四個電池或兩個電池組。

       包裝件置于集合包裝內時,鋰電池組標記應清晰可見,或印在集合包裝外部張貼,且集合包件標明“OVERPACK(集合包裝)”字樣?!癘VERPACK”字樣的高度至少為12mm。

       七、跌落試驗要求

       

      除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或電池組外,每個包裝件須能夠承受任何方向1.2m的跌落試驗而內裝的電池或電池組不發生損壞,不發生內裝物移動,以致電池與電池(電池組與電池組)相互接觸,并且沒有內裝物泄漏。

       

      八、包件毛重要求

       

      除被安裝在設備上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電池組外,包裝件總重不得超過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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